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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于明年实施

2000-12-11 来源:生活时报 实习生 梁婕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0日讯实习生梁婕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从此走上法制轨道。

据了解,这项法律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中的用语用词进行调整,而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此法规定,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普通话的水平应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标的予以培训。对教师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也有具体规定和年龄界限。1954年1月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而且还要接受测试并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普通话的水平测试分为三级六等,不同职业有不同水平要求。

在一些方言地区,非普通话语言的应用已经影响到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因此有必要予以规范。体现在立法上,法律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如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而且,在影视作品中不能夹杂滥用方言。电影、电视剧中扮演领袖人物的演员在剧中一般也要说普通话。如因内容需要,使用某些方言则不宜过多,使用方言的电影和电视剧的数量要有所控制。但对于戏曲、曲艺这种传统的艺术形式来讲,很多戏曲和曲艺都是用方言来表演的,因此法律在这方面规定允许其使用方言。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的有关人士对此解释说,国家推广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毕竟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而且还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长期存在。因此,我们要把方言作为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允许它的存在,这样才能够既统一了语言文字,又同时保持了中华民族语言的多样性,为语言的发展留下余地。

关于繁、异体字的使用,该法律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等,还规定了电影、电视、公共设施、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及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而繁体字、异体字主要局限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

据专家介绍,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是以正面引导为主、惩罚为辅,并不是说如果没能正确规范地使用汉语汉字就是“犯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在这方面规定,对不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者将由有关部门对其督促检查,并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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